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五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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