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 第七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 第七条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由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编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