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

第八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 第八条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提请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执法检查计划决定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计划书面告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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