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八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具体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实施部门、机构)汇报执法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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