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九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通过实地考察、调查、座谈、检查、听证、民意测验、抽样调查以及查阅有关档案、案卷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团体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检验、检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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