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计划 第九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计划 第九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项目每年不少于两项。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下级人大常委会配合的,下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