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 (五)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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