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议意见以及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三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