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会议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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