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完成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况依法组织执法情况跟踪检查: (一)实施部门、机构已经采取整改措施,但有必要对整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问题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决定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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