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