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简称特区法规)、较大的市法规(以下简称较大市法规)在实施前,实施部门、机构应当制定法规实施工作方案;特区法规、较大市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实施部门、机构应当制定法规实施或者废止工作方案。 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或者废止对本市有重要影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建议实施部门、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实施或者废止工作方案。 法律、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应当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