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七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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