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采取作价补偿方式: (一)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同意以现金补偿的;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的; (三)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回年期未满的土地使用权的; (四)收回行政划拨的非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 (五)超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补偿安置协商期限,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决定以现金补偿的;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