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采取产权调换的,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补偿同样用途、价值相当的房地产。调换的房地产价值有差异的,应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标准就地价进行差价结算,按建筑成本价格对建筑物面积、结构、质量进行差价结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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