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