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 (一)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之日; (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视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 (三)除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送达之日起收回; ```{=html} ``` 2.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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