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一)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第(四)项规定提前收回未满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要求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无建筑物的除外; (二)收回已建住宅的行政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要求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