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 依本条例规定,受委托办理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具体事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追缴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授权权限办理补偿安置事宜的; (二)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的; (三)就垫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与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结算时弄虚作假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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