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