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五十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五十条 无权征用土地而非法征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由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非法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