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征用土地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经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批准临时租用的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将临时用地无偿收回: (一)临时用地合同规定的租用期限届满的; (二)当事人违反临时用地合同,须收回临时用地的。 拒不交还临时用地的,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其地上建筑物视为非法建筑,由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强制收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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