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创业发展扶持
第七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创业发展扶持 第七条 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