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一)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 (二)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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