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该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