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该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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