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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