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