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