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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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在销售时提供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十一条 畜禽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屠宰加工过程和废弃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动物养...
第二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十二条 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孔...
第三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
第十三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三条 逐步推行农产品生产认证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向市农业部门申请农产品生产认证。通过认证的,由市农业...
第四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四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督管...
第十四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四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肉菜市场、配送中心、超市、商场、冷库、粮库等经营者承担下列管理责任: (一)...
第五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督促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销毁。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拒不销毁的,...
第六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六条 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大气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害物...
第十六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六条 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公告收回,并予以销毁。
第七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七条 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台帐,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
第十七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八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八条 进入各类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农产品,供货人应当提供每批次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九条 经营性动物饲养、蔬菜及水果种植推行规模化生产。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
第十九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九条 鲜、冻畜产品销售实行检验检疫条码及电子单据管理制度。 鲜、冻畜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条码以...
第二十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采购台账制度,并保存一年。采购台账应当记载所购农产品名称、产地...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市农业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定期公布监测结...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督生产者、经...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测。拒不接受的,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视为不合格农...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五条 来自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种类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通报该产地的...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发布有关通报时,除按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当在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告,相关经...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动物...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活动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二...
第三十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由农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该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