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市农业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