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采购台账制度,并保存一年。采购台账应当记载所购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和日期等事项。 禁止采购无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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