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九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九条 经营性动物饲养、蔬菜及水果种植推行规模化生产。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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