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九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九条 鲜、冻畜产品销售实行检验检疫条码及电子单据管理制度。 鲜、冻畜产品凭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条码以及屠宰加工单位出具的肉类出厂电子单据进入销售市场。需要提供有效验讫印章的,供货人应当提供。 运送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具有冷藏、防尘和其他必要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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