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