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七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牌的设置和使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