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六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六条 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公告收回,并予以销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