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五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督促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销毁。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拒不销毁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