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五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应当督促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销毁。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拒不销毁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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