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四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四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肉菜市场、配送中心、超市、商场、冷库、粮库等经营者承担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农产品经营管理档案; (三)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 (四)定期组织有关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市场经营者可以通过与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质量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