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三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三条 逐步推行农产品生产认证制度。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向市农业部门申请农产品生产认证。通过认证的,由市农业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