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可供人食用的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禽蛋、菌类等及其经过屠宰、分割、包装、冷冻等初级加工的产品。 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