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四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四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依照本条例对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监测并发布有关信息。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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