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