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十二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十二条 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孔雀石绿以及其他被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