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六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六条 农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大气等生产环境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监测。 经过监测,农产品生产场所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