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七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农产品生产 第七条 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台帐,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和销售数量。经营台帐应当保存一年。未设置经营台帐或者经营台帐不符合要求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示。 销售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时,经营者除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该产品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的书面说明之外,还应当进行口头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