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督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