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抽检机构承担。 申请人应当协助保存被检查封存的农产品,不得转移、调换或者变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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