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发布有关通报时,除按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当在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告,相关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通报,应当抄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