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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