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活动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