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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