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